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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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
6月16日,
由國家最高人民法院主管的
人民法院報刊發長篇評論,
關注電動車立法問題,
并且明確表態要多聽群眾訴求!
文中觀點明確
法律無法與生活百分之百契合。立法部門應當做的,是盡可能提高法律與生活的契合度;尤其是那些與群眾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更要把便利群眾、穩定社會秩序作為重要標準,增強法律的群眾基礎,不斷提高法律的科學性。
首先,要加強立法階段的民意調研。與生活緊密關聯的法律,群眾既是法律的管理對象,同時,法律也應當體現出對群眾生活的服務性。要緊緊圍繞立法目的,科學預測法律實施后有可能出現的種種“不適感”甚至是“排斥感”,要把這些“假設性猜想”以問卷調查、實地走訪、專家論證、經驗借鑒等形式,逐一加以“求證”。要突出更多的民意元素,在整個調研過程,始終把群眾的期盼、社會的痛點作為立法將要解決的首要問題,提高民意調研的“含金量”,為立法起草工作打下扎實基礎。
據電動車大咖們分析。電動車新國標的立法依據,目前仍然值得懷疑,或者說有諸多與企業發展和現實生活相悖之處,需要修改的幾率很大。但是誰也不敢挑頭,誰也不愿意出頭。
其次,要做好法律草案的意見征詢。調研民意、規劃起草,這只是立法的“前半篇文章”,形成草案后,還要重視將法律草案以媒體公布、冊子宣傳、專項征詢等多種形式“二次”問計于民,認真收集整理社會公眾、行業組織、領域專家的意見建議,對意見建議進行再提煉、再融合、再升華,進一步提高立法的精準度。
電動車新國標的制定,試問,有幾個電動車行業的人士參加,有多少征集信息的小冊子,或者網絡征集民意?
第三,要及時修正法律,降低法律的滯后性。法律一旦制定,即與社會慢慢“脫節”,時間越久,滯后性越明顯。據悉,前述《條例》制定于1999年,此后的10年間,電動自行車經歷了多個階段的發展,內置電動機的參數標準、民眾的智力形態、道路交通狀況等一系列因素一直在變化,但《條例》一直未進行相應的修改。
這啟示我們:當動因一直在變,法律要根據實施期間出現的種種“不適感”,及時進行階段性總結,根據法律實施的規律,發現并歸納法律的不足,呼應群眾訴求和社會發展趨勢,經由法定程序進行完善、變更,乃至是廢止后重新制定。
最后,要注重人性化執法。特別是對于一些行政類法律法規,切忌把“執法”等同于“執罰”,處罰不是法律的目的,違法程度較輕的,應以教育等形式引導違法者糾正。必要時,還要考慮對緊急情況下的輕微違法行為給予免罰。
對于交通違法行為,必須制止,嚴格執行處罰的同時,一定要注意靈活處置,切不可把處罰當成執法的結果,目的是要違法者不再違反。
電動車的治理,事關民生,關系重大,考量著管理者的智慧,電動車的管理,必須與個人征信系統掛鉤,據小道消息,或將增加以下內容:
1、闖紅燈、超載、逆行,抓到一次罰款50元,個人征信系統計入違法行為,第二次違法,罰款500元,到車管所或者交警大隊學習一天,考試合格放回去,錄入個人征信系統,第三次違法,扣留車輛,個人征信系統顯示以后不得再騎電動車,如果一經發現,直接拘留15日,扣留車輛,并且個人出行不得乘坐汽車、高鐵、飛機。
2、電動車酒駕,直接扣留車輛,計入個人征信系統,并且個人出行不得乘坐汽車、高鐵、飛機。
3、騎行沒有上牌的電動車,罰款100元,并且繳納押金,當天辦理完上牌手續后,取回押金。如果是不明來源車輛,直接扣留,并罰款,拘留。并且個人出行不得乘坐汽車、高鐵、飛機。
沒有一個誠信的社會體系,無論多好的法律,都無法擺脫人性心底的僥幸,電動車管理,標本兼治,必須治本。
打黑除惡,效果顯著,就是要有全民參與的意識和行動!打一場電動車行業的違法違規殲滅戰,雖然不能跟打黑除惡相提并論,但是一定要與個人征信系統掛鉤,電動車本身沒有錯,不要讓一些人毀了一個行業,毀了企業的生存,毀了眾多消費者的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