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蘇:7月1日起,《江蘇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正式實施
江蘇省將從生產、銷售、維修、登記注冊、道路通行等方面入手,遵循從源頭管理的原則,細分各監管部門的職責,協同共治。
《條例》規定:未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電動自行車不得在本省銷售;不得銷售和使用超過使用年限的、拼裝、改裝和加裝的電動自行車,違反將處二百元或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必須到交管部門登記注冊,辦理號牌;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買賣、偽造、變更電動自行車號牌以及使用;道路行駛必須遵守《交通安全法規》,佩戴頭盔,不得闖紅燈、逆行、占用機動車道等,只允許搭載一名十六周歲以下的人員......
2、浙江:7月1日起,《浙江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正式實施
浙江省通過立法來解決電動自行車在生產、銷售、登記、通行、停放等方面的問題,并明確規范了電動自行車的定義。
《條例》規定: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及搭載人員必須佩戴安全頭盔,搭載六周歲以下未成年,必須使用兒童座椅,違者處20-50元罰款;駕駛拆除或改變限速裝置的電動自行車,處300-500元罰款,銷售拆除或改變限速裝置的商家,處2萬-10萬元罰款;駕駛改裝、拼裝、加裝電動自行車,處50-300元罰款,銷售者處5000-5萬元罰款;監管部門有義務引導駕駛人投保第三者責任險、人身意外傷害險,鼓勵保險企業提供優惠和便利;禁止在建筑物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等封閉區域停放車輛......
3、江西:7月1日起,嚴查電動車商家
江西省出臺新規規定:電動自行車銷售者應當在銷售場所顯著位置公示所售產品符合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銷售時,登記購車人的身份信息、聯系方式,出具國家統一銷售發票、合格證等,建立銷售臺賬。消費者購買的電動自行車不能辦理登記的,可以依法要求銷售者退貨或者更換。
4、陜西:7月1日起,電動車未掛牌上路將罰款扣車
2019年9月24日,陜西省正式實施電動車登記掛牌工作,全面加強電動自行車交通安全管理,截止至2020年6月30日。
7月1日起,未登記掛牌的車輛將不得上路行駛,而使用過渡期臨時號牌的,將于2022年7月1日不得上路行駛,車主可以通過以舊換新、折價退車、拆解報廢等方式主動置換和淘汰超標車。還規定電動自行車駕駛人違法道路通行規定的,將處50元罰款,拒不配合處罰的,將扣留其電動車。
另外,北京市正在西城區、海淀區試點電動自行車“帶牌銷售”,預計7月將在全市落地實施,這項便民新舉措將惠及幾百萬有需求的消費者。
從這一系列的電動自行車新規來看,法律只是嚴格的約束違法行為,并不是一味的禁行令止,只要每一位商家規范經營,銷售產品,只要每一位車主安全駕駛,就不會受到法律嚴懲。